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長照保險 不要倉卒上路

2009-02-25 中國時報 【陳君山】

政府規畫長期照護保險將於明年上路,擬採強制性保險,全民納保,保費約為現行健保費用八分之一;而長期照護保險的財務將獨立,且運用現行健保行政資源,由健保局代收費用。長期照護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第五大支柱,其開辦實有其歷史意義;但令人意外地是,此一立意甚佳的社會保險制度,卻在媒體批露消息後,遭致若干的嚴厲批評,何故?個人認為可從幾個面向來思考:

首先,相較於德國歷經二十餘年的政策辯論與共識形成,國內不僅在公共政策的論述中,始終處於邊緣地位,也僅在少數家庭發生人倫悲劇時,方能獲致媒體關注。基本上,臺灣社會對此一長期照護需求是缺乏共識的。正因如此,長期照護需求性被視為是一種「社會風險」,必須透過具強制性的社會保障體系來解決。

倘若社會中仍是將長期照護需求性視為是「個人風險」,誰碰到誰倒楣,碰上了就必須靠自身或家庭成員來解決的話,討論長期照護體系的建立,就成為了一種奢談了。惟這樣一種開辦長期照護保險所隱含展現社會團結與連帶的意義,卻未獲凸顯,反倒淹沒在強調將可創造二十萬個就業機會的數據中,實屬可惜。

其次,德國在各種主要的辯論焦點,例如究竟應採私人長期照護保險方式或強制社會保險方式、應否將解決方式整合入現行健康保險或年金保險體系,或另行開辦獨立的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財務應採隨收隨支之循環程序或採公積金之資本積累程序…等,皆有熱烈辯論,各政黨總計提出十七個草案版本。反觀國內,不僅執政黨未能提出較為完善的政策說明與影響評估外,同樣地,在野黨也提不出另類政策版本。朝野皆以草率粗糙的方式處理,實令人扼腕。

再者,德國長期照護保險揭示了二個重要的施行原則:居家照護的優先性及預防與復健的優先性。所謂居家照護的優先性乃是長期照護是以支持居家照護,以及家庭成員或鄰居之照護提供為優先,藉此,照護需求者將可長時期地停留在原有的居家環境中,由其所信任的人來照護。而這種考量更隱含了一種潛在的要求,即希望儘可能維持傳統家庭照護的功能,並發展出透過鄰居或其他社會網絡的協助照護。

在此,不僅照護需求者的主觀感受與意願受到尊重,同時也得以滿足其情感依附的需求。在這樣的原則指引下,德國長期照護保險係分階段施行:第一階段辦理有關居家照護的各種給付;第二階段則辦理涉及養(照)護機構之各項給付。

反觀國內,此次長期照護保險的規畫,非但缺乏類似的原則揭櫫與制度設計,更引發此一保險的開辦將與人性化、在地化及社區化的照護理念背道而馳,而有利於醫療式的大型養護院所林立之疑慮。執政團隊的政策規畫與溝通能力,實待進一步地加強與改進。

(作者為聯合大學資訊與社會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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